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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甘肃省委员会会议制度
来源: 民革甘肃省委会 发布时间:2013-12-10 15:45:57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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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甘肃省委员会会议制度包括: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委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机关办公会议。

  一、全委会议

  全委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主持召开,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全省代表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召开。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任务
1、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会议精神;

  2、传达、学习、讨论民革中央的重要文件、重要指示、重要决定及工作部署,并研究贯彻、执行的措施;

  3、讨论和决定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
1、本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2、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任命秘书长;
3、听取和审议本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5、听取有关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报告说明;
6、听取民革中央的工作指示、重要决定并讨论通过相应的措施和决议;
7、决定本届委员会委员的罢免、递补及召开省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有关事宜。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四)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对讨论的问题各抒己见、充分发扬民主。全会的决议、决定必须有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能正式通过。经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要按会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民革甘肃省委员会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二、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举行。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任务。
1、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会议精神;
2、传达、学习、民革中央的重要文件、重要指示、重要决定及工作部署;
3、组织实施省委会全委会议的决议、决定;
4、讨论和决定民革甘肃省委会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职权。
1、决定并主持民革甘肃省委员会全体会议;
2、在省委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级委员会职权;
3、审议并通过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4、审议并通过向民革中央提出的重要报告;
5、提出本届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增补事项和召开民革甘肃省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有关事宜的建议;
6、任免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7、任免省委会副秘书长、机关职能部门正、副处长(正、副主任);
8、听取并审议省委会机关各职能部门、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督促职能部门和各专门委员会实施工作计划。
9、讨论并决定主委会议提出的省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委会议确定。会议重要文件一般应在会前发给与会人员。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常务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有超过出席会议二分之一的常务委员同意,方能正式通过。经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要按会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七)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或主委会议同意,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八)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未经会议批准,不得在传达范围之外扩散。

  三、主委会议
主委会议由主委、副主委组成,主持领导工作。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召开。主委会应提前一周发通知于参会人员。因某项重要工作临时召开的主委会议称主委办公会议。

  (一)会议的议程由主委提出,或由副主委、秘书长提出建议经主委批准。

  (二)主委会议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有效集中。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注意发挥兼职领导人的作用。

  (三)会议由主委主持,或由主委委托的副主委主持。

  (四)主委会议的职权。
1、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
2、审议提交常委会会议的文件;
、制定省委会会议的文件;
4、讨论和提出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
5、讨论和提出贯彻民革中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重要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方案、措施;
6、提出省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的建议;
7、提出省委会机关职能部门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的任免建议。批准省委会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免;
8、审议并通过向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
9、审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听取其工作报告和总结;
10、讨论并决定省委会主办、主管的经济实体的重大决策、措施及实施监督;
11、审议并通过以民革甘肃省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12、审议并批准市、县级组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及换届的人事安排;
13、讨论并决定下级组织、省委会机关职能部门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4、审批、核备新党员;
15、讨论和决定其它须经主任委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省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必要时经主委批准后可列席会议。

  (六)主委会议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会议纪录。必要时应整理好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印发给与会人员、机关职能部门和下级组织。

  (七)参加主任委员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会议内容不得在传达范围之外扩散。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省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政策研究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工作委员会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人员组成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

   专门工作委员会就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祖国统一、教科文卫事业等方面的工作,从中选定课题,经主委会议审定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主委会议批准,作为省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提出。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的调研工作及召开的有关会议经主委会议或分管副主委审定后,由省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协助实施。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热心本会的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会前通知会议内容,以便做好发言研讨的准备。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分别由调研室、经社处、联络处和办公室具体承办。副主委按其分工负责管理。

  (五)专门工作委员会文稿中的有关工作,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服务,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五、机关办公会议制度(试行)

   根据民革章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机关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本工作会议制度。

  (一)、机关工作会议一般由秘书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主委、副主委可根据工作重要性选择参加。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它的职责是:

   1、 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

  2、传达、贯彻主委会议、常委会议的决定;

   3、研究、布置、落实省委会机关日常工作、政治学习以及各项工作、会议、活动的有关任务,协调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全面工作;

  4、听取各部门对有关工作、会议、活动等筹备、组织情况的通报,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

   5、讨论向常委会议、主委会议提出汇报的工作内容和参考议题。

   (二)、秘书长主持的机关工作会议向主委会议负责,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经会议议定的机关日常工作任务,与会人员会后根据各处室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认真加以落实和办理。

  (三)、根据讨论情况及研究问题的重要程度,必要时将会议内容整理为会议纪要,报送主委、副主委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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